知识产权宣传周包头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来啦纳米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8 08:47:15点击:
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56件,市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6件,民事案件35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8件。石拐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95件,其中民事案件390件,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3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三类案件占比94.1%。
——原告内蒙古某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将与内蒙古某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河套”“河套王”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销售酒类,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石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该字号,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宣判后纳米体育官网,被告上诉至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打击仿冒混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在后的同业竞争者,明知“河套王”在包头市乃至内蒙古自治区都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却仍然使用该字号作为企业字号,并用于同类商品的销售,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原告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某调料干菜批发配送站、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市场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调料产品的外包袋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进行销售,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挤占了原告产品市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商标权侵权。
,且经过持续多年的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使用纵向“胖子”文字商标并非被告攀附原告的商誉,被告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成立,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商标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成立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在明知案涉商标早在注册之前被告就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仍然恶意提起诉讼,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在案涉商标注册以前被告就已经连续多年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该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被告作为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传递出维护商标在先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
——原告上海某化工科技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第三人某化工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拟投资建设低阶煤提质项目,该项目涉及的技术及专利为原告上海某化工科技公司所有,双方就达成技术入股及成立合资公司曾进行过对接,但未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在向被告的合作方某化工公司交付了技术专利工艺包之后,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仍未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假借其技术入股的合作方案,恶意获取并使用其所有的技术,为此诉至法院。经审理,纳米体育APP下载原告主张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接受并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的主张依据不足。双方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技术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是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原告称以技术入股,交付了相关的技术,但是由于缺乏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无法主张权利。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其与对方成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要么提供书面合同,要么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否则不予认定。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提示了个人或公司的发明专利实施转让许可应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否则之后主张其合法权益往往会因为缺乏关键性的证据而导致败诉。本案对于规范科技公司在进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转让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借鉴意义。
原告是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的所有权人,所生产的云南白药品牌牙膏经过多年经营,在口腔护理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日常经营中,原告的市场人员发现被告处销售的云南白药品牌牙膏,在防伪标识等细节上与正品均存在较大差别,公证购买后经鉴定系假冒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对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审查后,认为该案具备诉前调解的条件,于是委派专业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被告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本案是包头市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办理的首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被告销售了印有云南白药商标的同类商品,但是未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细节上也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本案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程序前置,推动构建调解在先、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快捷便民的知识产权解纷工作机制,为权利主体提供多元便捷的维权渠道和法律服务,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更快更便捷地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该案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定的有效衔接,填补了我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的一项空白,是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格局的有益尝试。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依法享有《某江湖》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服务,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案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或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ICP备案信息对侵权行为主体认定的典型案例。在侵权纠纷中,查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侵权责任归责的前提。本案中,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取证时被告实际运营案涉网站,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主体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行政责任,公法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而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侧重于保护私人权益,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相互替代。
——原告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姜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通过与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授权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定区域内以买断方式销售其产品的特许经营权,但是被告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其柜台销售非从原告处采购的带有鹿王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故起诉到法院申请赔偿。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鹿王商标以及销售带有鹿王商标商品的行为。本案宣判后,原告上诉到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违约的典型案例。鹿王是包头市本土创立和发展的重点民族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与推广,鹿王已成为中国羊绒行业奠基企业和领军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本案中,被告在合同存续期间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允许销售带有案涉商标的商品,构成违约。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约行为是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该案例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违约的相关情形,警示被特许人应当恪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特许人也应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案为市场主体诚信履行合同起到了警示作用。
菲住布渴酒店系阿里巴巴旗下首家未来酒店,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菲住布渴”“FLYZOO”等商标,现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樊某某伙同王某、燕某某租用了包头市昆都仑区的某写字楼,假冒杭州市菲住布渴酒店注册商标后,期间通过美团、艺龙、携程平台对外经营销售,非法获利共计91761.84元。被告人樊某某、王某和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非法经营金额及自愿认罪认罚制度等具体情形,对三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全部非法经营所得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包头市首例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入罪的案件。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服务类商标已成为消费者认知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市场价值也随之提升,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类型,给予服务商标权利人与商品商标权利人同等力度的刑法保护。本案对服务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认定、量刑考量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角度,为今后的假冒服务商标行为案件入罪提供了借鉴。通过对服务类商标同等力度的保护,对于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造内驱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内蒙古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拼多多店铺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智能门锁,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纳米体育APP下载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公证书及可信时间戳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智能门锁的行为。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均为电子智能锁,系相同种类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虽然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细微差异,但不足以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告构成专利权侵权。销售行为和销售者通过购买产品即可认定,但对于制造行为和制造者的识别认定较为复杂,而对制造者的识别是决定侵权者责任大小和责任形式的重要因素,而且与侵权人能否行使“合法来源”抗辩豁免赔偿责任直接相关。本案通过依据公证书及可信时间戳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为同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识别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借鉴。
原告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某精煤公司生产的电缆车侵犯其专利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某精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因此驳回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原告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程序合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有一项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应认定未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典型案例。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知识产权局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处理纷繁复杂的案件,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严峻挑战。本案中,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原告的处理请求后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行政程序正当,对于原告撤销行政裁决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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